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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标撤三申请
已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没有使用,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。
服务类型:知识产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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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标撤三申请

《商标法实施条例》第六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:

(一)政府政策性限制;

(二)破产清算;

(三)不可抗力;

(四)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。

通过上述两个条款可以看出:

1、撤三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是任何人;

2、撤三申请的客体为注册已满三年的商标;

3、撤三答辩提交的内容为注册商标近三年的使用证据。

4、撤三答辩的主体为商标注册人(使用证据的提供者也可以是商标的被许可人);

相关资料

当商标被提出撤三申请时,权利人可提供以下证据材料:

1、商品实物原物或照片

2、生产证据(生产合同,生产过程中与商标有关的照片)

3、宣传证据(广告、宣传单等)

4、销售证据(销售合同,销售发票,对方打款证明等,需要与商标有关,并且合同中的价格与发票价格、打款证明价格一致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