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商标法实施条例》第六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:
(一)政府政策性限制;
(二)破产清算;
(三)不可抗力;
(四)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。
通过上述两个条款可以看出:
1、撤三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是任何人;
2、撤三申请的客体为注册已满三年的商标;
3、撤三答辩提交的内容为注册商标近三年的使用证据。
4、撤三答辩的主体为商标注册人(使用证据的提供者也可以是商标的被许可人);
《商标法实施条例》第六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:
(一)政府政策性限制;
(二)破产清算;
(三)不可抗力;
(四)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。
通过上述两个条款可以看出:
1、撤三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是任何人;
2、撤三申请的客体为注册已满三年的商标;
3、撤三答辩提交的内容为注册商标近三年的使用证据。
4、撤三答辩的主体为商标注册人(使用证据的提供者也可以是商标的被许可人);
当商标被提出撤三申请时,权利人可提供以下证据材料:
1、商品实物原物或照片
2、生产证据(生产合同,生产过程中与商标有关的照片)
3、宣传证据(广告、宣传单等)
4、销售证据(销售合同,销售发票,对方打款证明等,需要与商标有关,并且合同中的价格与发票价格、打款证明价格一致)